商事新金融团队经典案例

  • 2022年,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施行。团队第一时间撰写全面解读,广受行业好评。在此基础上,以理论结合实践,代理了一批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股票虚假陈述先驱案例,均实现客户全部免责,在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新三板特性等方面具有开创裁判规则的价值。
    - 新三板:就系列新三板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主办券商在福建高院应对若干投资者的起诉,说服法院考量新三板市场特殊性而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且不具有重大性,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此后,团队继续代理客户在最高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
    - 重大性:就系列涉及股票代持与减持的股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成都中院、苏州中院等应对股民起诉。在客户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团队以“重大性”要件为核心突破口提出多层次抗辩,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取消前置程序的当下,团队的代理思路、案件的裁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 持续督导:就系列股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上市公司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代理独立财务顾问在北京金融法院应对众多股民的起诉。系列案件系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股票虚假陈述第一案,亦是中小投服支持诉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抗辩,重点强调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阶段对案涉虚假陈述事项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 近年来,大型集团企业债券违约常态化,进入破产以后往往采用实质合并破产进行债务重组。部分债券投资者以实质合并破产倒推债券募集文件就人格独立、财务数据存在虚假陈述,由此产生债券虚假陈述领域影响最大的法律争议。团队自2018年前瞻性关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理论层面对相关争议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诉讼实战中不断加深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 就一宗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主承销商在陕西高院二审阶段全面扭转一审败局。针对原告起诉的16项虚假陈述,团队穷尽各项要件进行回应,说服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主张的全部虚假陈述均不满足构成要件,其中包括不支持合并破产倒推人格混同等虚假陈述,系全国首例。中伦作为同行对本案给予高度评价,“该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性。” 此后,团队继续代理客户在最高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
    - 就系列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主承销商在青岛中院应对多家机构投资者起诉。团队成功说服法院拒绝原告申请调取合并破产材料,并提出多层次抗辩,原告主动撤诉。
    - 就系列潜在标的超过100亿元的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主承销商在北京一中院应诉。在我方针对原告证据不足、买入债券存在多方面异常等抗辩策略下,原告主动撤诉。
  •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日益占据重要地位,2019年新《证券法》再次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随着金融监管日趋严格、司法裁判规则完善构建,ABS业务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风险凸显,成为金融机构法定责任重要内容。团队在主诉、应诉两方面均有傲人成果。
    - 就一宗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代理某国有大行在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就基础资产虚假的欺诈发行行为,要求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承担赔偿责任。团队凭借对证券法律制度和证券实操业务的扎实理解,向法院详细阐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模式和交易结构,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证券法》进行条文剖析,制作大量可视化图表直观呈现基础资产造假模式,取得良好结果。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作出后即在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进行发布,并受到《财新周刊》高度关注,引起全行业的强烈反响。该案荣登《商法》“2023年度杰出交易-境内争议解决”榜单。
    - 就一宗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责任纠纷,代理管理人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对机构投资者的索赔。机构投资者主张管理人未勤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违反持续信息披露义务、风险管理与违约处置义务履行不当等,我方逐一回应。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机构投资者的全部仲裁请求。在管理人责任日渐趋严的当下,该案系ABS管理人实现免责的先驱案例。
  • 某银行认购某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超过2亿元,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某银行认为,股票解禁后,信托公司未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经营问题,怠于形成投资退出方案,在没有给出解释说明的情况下未按照信托经理向银行提供的草案计划进行投资退出。最终,因上市公司曝出重大经营问题,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银行遭受重大损失。
    团队代理某银行,首先发起投诉举报,向监管机构提交了详实材料并协助银行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取得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意见。此后,团队代理银行取得北京二中院一审胜诉、北京高院二审调解结案的完满结果。该案判决系首例机构投资者要求信托公司承担未尽勤勉义务责任(而非明确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索赔成功的公开可检索案例;该案突破“未经清算不得判赔”的既往信托纠纷裁判规则,系北京法院公开可检索的第一案。此外,该案一审判决载入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多个信托资管业务的知名公众号将一审判决的裁判规则提炼为信托公司勤勉尽责的标准。
  • 本案为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两家商业银行内部均作为重大案件进行处理。我方银行为某国有大行,对方银行为某农商银行。对方银行主张,我方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对方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实际通过犯罪行为非法取得对方银行处分的资金,造成对方银行巨大损失,因此我方银行应就资金损失承担责任。本案涉及刑民交叉,我方银行工作人员犯合同诈骗罪,对我方较为不利。在团队介入案件以前,我方银行已在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中全面败诉,法院认定理财合同无效,判令我方银行全额返还对方银行处分的资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团队代理我方银行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高效推动最高法院提审本案,中止案件执行。最终,团队代理我方银行赢得再审改判,为客户挽回损失近10亿元。该案涉及刑民交叉,有关合同是否无效、合同无效以后应返还财产还是根据过错分担损失、损失分担标准、利息计算标准等裁判观点均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 案涉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遭拒,随后行使票据追索权,某银行履行背书人应尽的票据清偿责任后,取得持票人地位,并再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最高法院认定本案交易存在“倒打款”行为,本案纠纷系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纠纷,应追加实际用资人等融资链条上的相关主体,一次性解决纠纷。在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客户作为出资行的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团队代理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在浙江高院应对重一审程序,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等层面论证构成“重复诉讼”的程序问题,并从资管计划设立过程出发,明确证券公司在案涉交易的角色定位,从业务合规及交易安排等多个角度进行免责实体抗辩。本案系《九民纪要》发布后,涉及“倒打款”等热点争议问题的票据贴现和追索权纠纷。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团队已成功代理客户获得全面胜诉。
  • 某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担保合同,另通过电话方式交流担保相关事项。借款人违约以后,某银行一审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北京高院未支持出具空白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相关担保人实为银行追索范围内唯一具有偿付能力的主体,一审败诉使得客户预计遭受损失超过10亿元。
    团队二审介入,代理某银行参加最高法院的二审程序。团队围绕空白保证合同对应意思表示,全面梳理繁杂事实,大范围检索并筛选有用信息,包括筛选录音与邮件的琐碎内容,检索保证人与债务人为利益共同体的海量信息并进行梳理,整理学理资料与类案判决。最终,团队立足意思表示解释与举证责任推动最高法院改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客户挽回损失超过10亿元。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第四辑)》。
  • 本案为标的超过3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两造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债务人。某银行对债务人名下房产享有担保权利,希望加入到诉讼中,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对建筑物内附属设施不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此前,最高法院二审裁定已有不利于银行实现诉讼目标的认定。
    办案团队代理某银行在重一审中介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新疆高院重一审程序,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对建筑物内的附属设施不享有所有权和抵押权。团队制定了不与最高法院在先裁定直接产生冲突的诉讼策略,逐次检视请求权基础,并以工整方式依层次提出诉请理由,包括共有部分处分无效、相关房产在先抵押效力及于附属设施故同样无权处分、共有部分分割处分或设立抵押损害业主权益。团队通过综合运用建筑物内附属设施相关物权制度,获得法院支持,完全实现银行的诉讼目标。一审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 本案肇始于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授权对外与投资者签署股权协议(类对赌协议)引发诉讼争议。投资者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公司按照协议回购股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授权对外签订诸多类似协议,潜在纠纷较多、标的较大。对于客户是否可以平稳处理法定代表人不当行为引发的整个风险事件,本案具有示范效应与重大意义。
    团队代理标的公司,发现:第一,对赌条件在形式上已经达成;第二,标的公司资产状况足以完成股权回购且未必损害债权人利益,据此,仅以标的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将违反资本维持为由提出抗辩可能并不保险。因此,团队从合同解释、代理效果归属、越权代表等角度进行首要抗辩。两审判决均认可我方观点,以最有利于化解系列争议的理由驳回了投资者的全部诉请,妥善处置了法定代表人不当行为引发的诉讼风险。
  • 客户为某世界五百强实体民企,其全资子公司开展贸易产生对外债务,外部债权人将客户及全资子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客户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法院应认定财产混同进而否认法人人格,判令客户就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中,客户提交了审计报告等证据,但外部债权人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并聘请其他会计师参与制作异议文件。最终,法院认定客户与全资子公司构成财产混同,否定法人人格,判令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团队从二审介入代理,细致梳理了外部债权人对审计报告的质疑,结合行业规范、会计科目,挖掘相关事实,形成有力回应。同时,团队对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人格独立的制度价值、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会计科目与人格混同的关联性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给出了令人信服的阐释,最终说服二审法院广东高院认定不构成财产混同,进而判令客户无需承担连带责任。